因为确诊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小吴(化名)被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但这个小伙子认为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被剥夺了。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他起诉了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安庆市教育局拒录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安庆市教育局录取。这是国内第一起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受就业歧视的诉讼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13日上午,这场特殊的案件将在安庆迎江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据10月13日《现代快报》报道) 也许是一种巧合,七年前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发生在安徽芜湖,七年后全国“艾滋歧视第一案”发生在安徽安庆。两个长江边的安徽城市,两个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各自代表两个不幸的群体,向两个典型的传染病就业歧视,率先发出了维权的呐喊。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布,到去年年底,中国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74万人。“艾滋歧视第一案”关乎的显然不只是小吴的个人利益,而是74万人的命运。我们知道,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性行为、**和母婴遗传四种途径传播,一般的日常接触是不会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显然应该享有平等的工作权益。
事实上,包括安徽省在内的各地劳动部门皆发布过保障艾滋病人工作权益的规定。比如安徽省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福利、医疗、保险待遇、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更何况,作为反乙肝歧视的成果,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其实,“艾滋歧视第一案”中被侵犯的还不只是工作权,还有隐私权。正如不合理的乙肝检测项目必须取消,除国家规定的职业和行业外,用人单位同样不得强迫劳动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与乙肝歧视还不同,不得要求求职者或已就业人员进行艾滋病筛查的规定,其实早就有了,只不过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条款一样,从来没有得到过真正落实。
安庆市教育局拒绝录用小吴的依据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其中确实有明确规定“艾滋病,不合格”。教师录用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否合适,这当然是一个疑问;然而关于教师录用体检,目前确实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一些地方标准多是比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制定,“艾滋病,不合格”基本是教师录用体检中的普遍现象。
先是“乙肝歧视第一案”,现在又是“艾滋歧视第一案”,是不是所有的传染病歧视,都必须以这样的方式才能赢得应有的疗救注意和法律尊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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