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与2003年结婚,05年我们的女儿出生。在领取结婚证之前,我在美国的姑姑寄给我相当于人民币7万的美金当做贺礼,加上我工作几年的继续,一共是15万人民币。在女儿出生之后,我将存折交给妻子,声明是女儿的教育基金,在15万的基础上,每年我再存一万进去。加上过年过节孩子得到的压岁钱红包,现在存折上该有资金为23万。详细收入为:06年至09年,我每年存的一万,小计4万。06至09年孩子压岁钱红包为四万。15+4+4=23万。
存折一直是放在妻子手里的,我每年都是直接给妻子现金。今年心血来潮,让妻子拿出存折,去存今年的教育基金。妻子就有点迟疑,说谁存都是一样的,她反正要去银行,顺手存下就好。我也不知道当时自己是怎么了,坚持要拿存折,我去存钱。妻子用种种说辞推脱,我疑心大起,逼着妻子拿出存折。然后,存折上赫然只剩下11万。
取钱的日期是09年4月到6月,分四次取的。我问妻子钱去哪里了,12万元钱,分四次取做什么用了。妻子开始不说话。我怒火渐起,说了两句凶话,意思是,妻子没有拿我当家人,私自动用大笔资金,根本就不告知一声。现在连钱的去向都不告知,离婚。妻子着急了,嚷着说,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她有权利支配。
我质问妻子,既然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取钱支配的时候,我是不是也有权利知道。后来在我的再三逼问下,得知,妻子的弟弟因为没有新房结婚,对象要告吹。岳母跟妻子哭求,妻子分三次打了十二万给岳母。没有说明钱是借还是送。但妻子一没有让岳母妻弟打欠条,二没有保留转账凭证。我怒火三丈,问妻子,这个存折的目的是什么?是给我们女儿上好学校学特长,以后有机会送女儿出国深造的钱。谁都不能动用!再说,这样大的事情,为什么就不跟我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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