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拒绝剖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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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8 | 回复0 | 2023-7-30 23: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医生的治疗特权问题,王岳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家属)的自主权利,以实现医生对患者生命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特权,或称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是这样诠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近亲属三角关系之间,不能过高地设定患者近亲属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权,如果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见,只能取得其近亲属的意见,医疗机构如何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应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在患者近亲属的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患者近亲属意见”。
  据王岳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其一,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其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他认为,在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这个案例中,医院完全可以根据“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有利于患者方式进行急救处理。因为,此时患者本人的意思表达已经存在明显冲突和不一致,一方面要求确保她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又要求自己分娩,而之所以患者持此观点是因为她没有医学常识。而根据主治医生的判断,其两方面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要想确保生命安全就必须剖宫产,所以可以进行手术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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